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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不對喔!!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是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而且他還引用政府資訊公開法18條第1巷第3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根本在卡唬爛,問的問題就很單純有或沒有討論,而不是牽涉到討論內容或決定,就算牽扯到內容也有18條第2巷(分離原則)分離限制部分即可公開,所以既然並沒有18條限制而且是事實陳述就應該要說, 另外該法第6條明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 2025-10-29 12:22: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