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 蘇建和案是因為法庭太小,想要旁聽的人太多,只好放一個大螢幕在另一個空的法庭,讓人同步旁聽,這跟要即時透過網路直播法庭活動,是完全不同的。
黃委員和吳教授,立意良善、用心良苦,但是,用法庭直播改善裁判品質,根本是緣木求魚,唯有落實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和125條濫權追訴罪,才是正辦。
蓋,裁判書類是人(審檢)做出來的,不把人鎖定,只是會譴責制度,有什用? | 2025-06-11 20:21:41 |
| 2 |  | 蘇建和案是因為法庭太小,想要旁聽的人太多,只好放一個大螢幕在另一個空的法庭,讓人同步旁聽,這跟要即時透過網路直播法庭活動,是完全不同的。
黃委員和吳教授,立意良善、用心良苦,但是,用法庭直播改善裁判品質,根本是緣木求魚,唯有落實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和125條濫權追訴罪,才是正辦。
蓋,裁判書類是人(審檢)做出來的,不把人鎖定,只是會譴責制度,有什用? | 2025-06-11 20:18:27 |
| 3 |  | 蘇建和案是因為法庭太小,想要旁聽的人太多,只好放一個大螢幕在另一個空的法庭,讓人同步旁聽,這跟要即時透過網路直播法庭活動,是完全不同的。
黃委員和吳教授,立意良善、用心良苦,但是,用法庭直播改善裁判品質,根本是緣木求魚,唯有落實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和125條濫權追訴罪,才是正辦。
蓋,裁判書類是人(審檢)做出來的,不把人鎖定,只是會譴責制度,有什用? | 2025-06-11 20:22:09 |
| 4 |  | 蘇建和案是因為法庭太小,想要旁聽的人太多,只好放一個大螢幕在另一個空的法庭,讓人同步旁聽,這跟要即時透過網路直播法庭活動,是完全不同的。
黃委員和吳教授,立意良善、用心良苦,但是,用法庭直播改善裁判品質,根本是緣木求魚,唯有真正落實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和125條濫權追訴罪,才是正辦。
蓋,裁判書類是人(審檢)做出來的,不把人鎖定,只是會譴責制度,有什用? | 2025-06-11 21:58:28 |
| 5 |  | 一、腳尾飯事件,當事人是姓王的市議員,不是立委。
二、電磁紀錄是準文書。
三、行使偽造準文書,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才能構成。
四、告發要向偵查機關,法務部(長)只是管行政(預算法制)事項。
東施效顰,這樣的國會問政品質,真的是另人堪慮! | 2025-06-18 14:56:39 |
| 6 |  | 敢在北所前演講,確實是勇氣可嘉!
不過,一、應該是司法院下的台北地院法官,駁回了勘驗偵查中的偵訊光碟,跟北檢和法務部無關。二、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和64條,是最高檢察署的檢察總長,高等檢察署的檢察長,才能指揮監督北檢的檢察官偵辦的個案,跟法務部長完全無關。三、真正想要對付惡檢,只有落實刑法第125條,其他別無它法。 | 2025-06-20 23:50:04 |
| 7 |  | 這些檢座都不是吃素的!
建議在看守所內,多看刑法和刑訴條文,而不是大學校長的書。
當(7)天的行為,恐已涉犯刑法140條的侮辱公署罪。
另外,既然知道要自訴市議員,那為什麼不自訴刑法125條?
如果這是律師的訴訟策略,那無話可說,否則,只憑立委質詢和評鑑,是對付不了這些檢座的。
自訴刑法125條,至少能讓人民知道,為了升官,眛著良心起訴的檢座,也是有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責。
另外,這樣還能教示被冤枉的民眾,以後碰到惡檢要如何反擊,這樣子也不枉在看守所深造將近一年的日子。 | 2025-08-08 22:09:15 |
| 8 |  | 希望沈董和律師,能讓從1935年刑法制定以來,就一直沒有單獨適用過的具文刑法125條,發揮它整肅不肖司法官的功用! | 2025-08-14 16:03:05 |
| 9 |  | 刑法125條和307條,最好是自訴,否則保證不了了之! | 2025-09-09 14:29:58 |
| 10 |  | 上次大罷免時,有個大老闆的發起人,也信誓旦旦說,要告拿照片出來的媒體人,結果呢?
還有,蒐集遊行民眾基地台軌跡的事,檢方到底是辦了沒?
台灣新聞的熱度,應該是只有一個星期! | 2025-10-18 13:25:23 |
| 11 |  | 雖然,不太贊同法庭直播,
但是,依據是“院台廳司一字”,應該就是“司法行政廳”在主導法庭直播辦法的。
現在有很多法院退休的行政人員或書記官,下個會期可以考慮任用這類人,當場才有辦法知道備詢的司法院官員,是不是在包庇下屬? | 2025-10-22 17:26:49 |
| 12 |  | 黃委員務必要掌握契約書內容!
一般,在改善期內的複驗不過,除了罰款外,再來就是有無逾越交貨期限的問題,若同樣逾期交貨,也是罰款,很少會有契約規定,複驗不過,就只能解約。
人家都上窮碧落下黃泉的在查祖宗十八代了,小心一點總是好的。 | 2025-10-30 16:08:40 |
| 13 |  | 刑事責任:刑法125條幾乎沒有單獨適用過。
民事責任:國賠法和釋字228號解釋,幾乎不用賠。
懲戒責任:除了貪汙外,監察院也是幾乎不辦。
為什麼同樣是台灣的公務員,只有檢察(司法)官可以這麽優惠?
難怪,只要做民調,人民對司法的滿意度,幾乎都是敬賠末座。 | 2025-11-11 04:09:58 |
| 14 |  | 一個對的人,被擺在錯的位置!
如果,能有這樣子的監委,而不是立委(法務部長),早就每個公務員都兢兢業業、奉公守法。 | 2025-11-12 14:3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