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 ❤❤❤ ❤❤❤支持九二共識,就是“一中同表❤聯合國憲章的一個中華民國(同一性和時效性原則)❤❤❤ 再論聯合國憲章的會員國的承認宗旨和一個中國(同一性和時效性)原則誤區
誤判聯大2758號決議一個既存中國的延續(不是另立)形成的認知陷阱!
一,搞清楚什麼是國家的承認問題。中國在聯合國憲章的國家承認問題:
1,《聯合國憲章》上簽上了中國自己的大名:中華民國,代表國家主權。
2,中國代表團第一個簽上了自己的名字:中華民國代表中國的大名,正名。
3,《聯合國憲章》是一個主權國家定位,立國定名的法律基礎,在這個基礎上面我們可以避免很多不確定的爭議。為了終止中國內戰,我們必須使用這個工具。
4,《蔣介石的代表》1945年中國代表團(十人代表),都是中國南京中華民國總統的簽字和授權,代表中華民國出現《聯合國憲章》簽字大會,董必武作為中共代表,並承認代表“中華民國”總統蔣介石的出現聯合國憲章大會的代表。
根據以上前提,結論是“中華民國”就是中國在聯合國憲章這個工具的國名。非經聯合國安理會程序,不得廢除中華民國的國名,這也是中國的主權之一。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的承認問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究竟是新國家,還是新政府的問題,76年來一直都存在很多的爭議和法律上的誤解,從而造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上的不確定和“廢除中華民國的陷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82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繼承”孫中山辛亥革命創立的中華民國的新國家(新中國)。但在憲法序言中,沒有明文“廢除”中華民國的存在,也沒有宣佈“取消”中華民國在聯合國憲章上的法律上承認的中國國號“正名”,“真沒”,“大名”。根據國際法:法無明文不得廢除的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法上是解放前在國際法上的中華民國的延續,不是“另一個中國”這就是國際法的國家同一性原則。對於“聯大2758號決議”是承認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政府的承認)和在安理會以及聯合國的其他機構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另一新國家,而是既存聯合國憲章會員國(中華民國)當然合法的同一國家主權者。中華民國的代表權,自聯大決議生效後,蔣介石的代表權就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取代了。也就是聯合國中的中國席位,法律依然保留在聯合國憲章上是中華民國,而事實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中華民國的延續”,成立的“新政府”而不是“新國家”而存在!時間是國家主權的一個重要因素。中華民國的新政府可以追溯到1949年10月,絕不是可以追溯到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簽字大會,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新國家,而是一個既存UN憲章的中華民國的國體的延續❤❤ | 2025-10-21 23:45:50 |
| 2 |  | ❤❤❤❤❤❤ 支持鄭麗文
成全「九二共識,一中同表,定名止爭,循名責實,一字之差,名至實歸,國共共國,解民倒懸,和中棄獨,綱舉目張,美中有我,以欲從人,功不可沒,我中有美,汪上習退,海納百川,同心同國,新民共和,第四公報,正本清源,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新民共和立黨立國!為亂世開太平!化爲危機,大德如陽,撥亂反正,功莫大焉,知己知彼,合作共贏⋯⋯❤️‼️🇺🇸🇹🇼❤️ | 2025-10-21 19:09:35 |
| 3 |  | ❤ 九二共识就是一中同表,国共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是取代“蒋介石的代表”现实代表联合国🇺🇳宪章既存的创始会员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代表!❤️🇹🇼九二共识就是一中同表,国共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是取代“蒋介石的代表”现实代表联合国🇺🇳宪章既存的创始会员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 2025-10-22 01:37:20 |
| 4 |  | ❤❤ ❤❤國共共國,定名止爭,法統中華民國憲法一中原則❤❤❤
(附論)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連續性關係
一、法理主張:先有中華民國,後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從歷史與國際法角度觀察,1949年中國政權更替的本質,是政府更替(Government Succession),而非國家更替(State Succession)。
中華民國作為國家主體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後者乃前者在政權上的繼承者,而非新的國家創設者。
因此,中華民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母體與法理基礎,可以表述為:「先有中華民國,後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法律論據
1. 主權主體的延續性
依據國際法慣例與聯合國憲章原則,國家的主權主體不因政府更替而消失。中華民國於1945年即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其國際法人格、主權權利與義務並未中斷。
2. 代表權的變更,而非法人格轉移
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解決的是「誰代表中國」的問題,而非「中國是哪個國家」的問題。
因此,該決議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原政府(蔣介石政權)在聯合國的代表權,而非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的國家主體。
3. 政府合法性的時效原則
1949年前,南京國民政府(蔣介石政府)代表中華民國;
1971年後,聯合國承認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華民國。
前者失去代表權後,不再具備行使國家主權或代表國家的合法權力。
4. 國際法程序的確認標準
若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新國家”,則其加入聯合國必須依照《聯合國憲章》第4條,經安理會審議及大會通過新會員資格。
然而,1971年中國席位的變更並未啟動此程序,說明聯合國並未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國家”,而是視其為既存中國的合法政府代表。
三、法律與邏輯結論
1. 法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華民國的繼承政府,非另立國家。
2. 邏輯上:政府可以更替,國家不會被更替;代表權可以轉移,國家主權不會分裂。
3. 政治上:蔣介石政府喪失國際法上的代表權後,無權再自稱“中華民國政府”;台灣地區亦因此喪失“中華民國合法代表”的地位。
4. 實踐上:若不承認此法律連續性,則“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等主張均成為空談,因為連“一國”是誰都未在法理上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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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的論述可作為整份報告的「法理核心章節」,也是您主張中國統一應建立在國家主體連續性與政府繼承合法性之上的理論支點。‼️🇹🇼❤️🇨🇳 (附論)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連續性關係
一、法理主張:先有中華民國,後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從歷史與國際法角度觀察,1949年中國政權更替的本質,是政府更替(Government Succession),而非國家更替(State Succession)。
中華民國作為國家主體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後者乃前者在政權上的繼承者,而非新的國家創設者。
因此,中華民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母體與法理基礎,可以表述為:「先有中華民國,後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法律論據
1. 主權主體的延續性
依據國際法慣例與聯合國憲章原則,國家的主權主體不因政府更替而消失。中華民國於1945年即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其國際法人格、主權權利與義務並未中斷。
2. 代表權的變更,而非法人格轉移
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解決的是「誰代表中國」的問題,而非「中國是哪個國家」的問題。
因此,該決議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原政府(蔣介石政權)在聯合國的代表權,而非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的國家主體。
3. 政府合法性的時效原則
1949年前,南京國民政府(蔣介石政府)代表中華民國;
1971年後,聯合國承認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華民國。
前者失去代表權後,不再具備行使國家主權或代表國家的合法權力。
4. 國際法程序的確認標準
若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新國家”,則其加入聯合國必須依照《聯合國憲章》第4條,經安理會審議及大會通過新會員資格。
然而,1971年中國席位的變更並未啟動此程序,說明聯合國並未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國家”,而是視其為既存中國的合法政府代表。
三、法律與邏輯結論
1. 法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華民國的繼承政府,非另立國家。
2. 邏輯上:政府可以更替,國家不會被更替;代表權可以轉移,國家主權不會分裂。
3. 政治上:蔣介石政府喪失國際法上的代表權後,無權再自稱“中華民國政府”;台灣地區亦因此喪失“中華民國合法代表”的地位。
4. 實踐上:若不承認此法律連續性,則“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等主張均成為空談,因為連“一國”是誰都未在法理上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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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的論述可作為整份報告的「法理核心章節」,也是您主張中國統一應建立在國家主體連續性與政府繼承合法性之上的理論支點。‼️🇹🇼❤️🇨🇳🇺🇸‼️ | 2025-10-30 23:39: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