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CephyngChiang 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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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時新聞網 1 影片有留言,共 1 則與回應 0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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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群妖魔鬼怪,假藉神力、搶神轎👎👎👎👎👎🤣2025-05-11 15:54:01
2台灣徵不到兵,都跑去當【替代役】,無兵要【國防韌性預算】幹嘛?要圖利誰啊?😂👎🤣👎2025-05-15 01:46:34
3那試問中共入侵是【替代役】去防衛阻止共軍上岸嗎🤭那現在軍中缺兵是缺【替代役】爽缺嗎?那為何其他人要去拿槍?我們其他人也要當爽缺【替代役】啊?這些藝人也要當替代役啦,笑死鬼扯啥🤣👎賴清德的孫子已經用身體投票不信任賴清德執政,他選擇美國,且賴清德同意🤣👎又鬼扯狡辯啥🤣👎2025-05-15 01:45:59
4上樑不正下樑歪啊😂賴清德兒子也不知啥缺陷?當不用拿槍、不用出操上課的【替代役】🤣🤭孫子更厲害直接拿美國籍,終身不用為台灣當兵🤣👍屌👍帥👍讚👍🤣🤣🤣🤣🤣🤣2025-05-15 01:45:03
5那試問中共入侵是【替代役】去防衛阻止共軍上岸嗎🤭那現在軍中缺兵是缺【替代役】爽缺嗎?那為何其他人要去拿槍?我們其他人也要當爽缺【替代役】啊?這些藝人也要當替代役啦,笑死鬼扯啥🤣👎賴清德的孫子已經用身體投票不信任賴清德執政,他選擇美國,且賴清德同意🤣👎又鬼扯狡辯啥🤣👎2025-05-15 01:44:26
6你們農民要全部站出來罷免35席民進黨立委,接著罷免賴清德啦,才能保護台灣農民2025-05-16 16:17:57
7👎爛👎2025-05-16 16:33:50
8事實證明外國人、台灣人在中國翻牆沒事,草包民進黨很急、翻車翻肚🤣🤣🤣🤣👎👎👎👎👎2025-06-11 00:34:07
9哈哈🤣草包民進黨越怕抹黑的越大聲🤣👎🤣👎🤣👎2025-06-11 18:59:16
10哈哈哈🤣草包民進黨高官每月領高薪打混、不做事、打架、吵架、搞大罷免,結果比成果輸了,就說謊、黑競爭對手,阻礙人民看競爭對手的好、掩蓋自己被比下去的差🤣👎🤣👎🤣👎🤣👎🤣👎2025-06-14 14:17:43
11馬英九 講實話 大白話2025-06-18 20:25:21
12笑死🤣中國不民主到處貼民主,台灣總統四處講團結,實則自己最會內鬥(民進黨內鬥最兇)🤣🤣🤣🤣🤣🤣2025-06-23 06:10:04
13笑死🤣問別人反共成績單在哪?別人問他救災成績單在哪?它就腦殘回他是公民🤣👎公民有啥義務反共我就問🤣👎公民只要那個執政黨救災給錢賺就選誰啦🤣🤣🤣🤣🤣2025-07-20 16:31:31
14女肥🤣🤣🤣🤣🤣🤣🤣2025-07-26 20:51:41
15笑死🤣台灣司法有獨立性🤬我呸👎2025-08-24 14:17:16
16開會遲到⏰還來亂🤬👎2025-08-28 16:02:37
17📜【一、立法草案條文草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修正草案】 🔹第101條(羈押之禁止接見與通信)修正條文草案: > 羈押之被告,除有具體事證足認有勾串或滅證之虞者,得由法院裁定禁止接見、通信。但禁止期間不得逾七日,並應每七日重新審查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 禁止接見、通信之裁定,應載明具體理由,並應提供被告及辯護人異議之機會。 > 禁止接見、通信不得作為逼供或施加精神壓力之手段,違者視為程序性刑求,得聲請撤銷羈押。 🔹第102條(羈押延長)修正條文草案: > 羈押期間屆滿,法院得依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一次,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延長羈押應具體說明逃亡、勾串或滅證之事由,並應提供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羈押延長不得以「罪名重大」為唯一理由,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原則。 > 羈押期間累計超過六個月者,應由三名法官組成之合議庭進行人權審查,並得邀請第三方律師或人權團體列席。 --- 📘【二、修法提案摘要|給立委與法界人士】 📌提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修正案(防止程序性刑求) 📌提案目的: - 防止羈押禁見制度被濫用為逼供工具。 - 建立羈押透明審查機制,保障被告基本人權。 - 回應國際人權標準,強化台灣司法正當性。 📌修法重點: 1. 禁見最長不得超過30日,並須每7日重新審查。 2. 禁見裁定須具體理由,並保障異議機會。 3. 羈押延長須具體事證,不得以「重罪」為由。 4. 累計羈押超過6個月者,應進行人權審查。 5. 增設第三方監督機制,防止程序性刑求。 📌國際法依據: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10條。 - 聯合國任意拘留工作小組意見(WGAD)。 - 歐洲人權法院判例:禁見不得成為逼供手段。 📌預期效益: - 提升司法透明度與信賴度。 - 減少冤案與人權爭議。 - 強化台灣法治形象,符合國際標準。 --- 📝【三、民間連署文稿|給一般民眾與社會團體】 📣我們正在推動《刑事訴訟法》修法,要求法院在羈押期間不得無限期禁止接見與通信,防止「程序性刑求」成為司法黑洞。 📌你知道嗎? - 台灣現行法律允許法院「無限期延長羈押」與「禁止接見」,即使未定罪,也可能長期被隔離。 - 這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人權危機。 - 國際人權標準早已明訂:羈押應為最後手段,禁見不得成為逼供工具。 📌我們主張: 1️⃣ 禁見不得超過30日,並須每7日審查一次。 2️⃣ 羈押延長須有具體事證,不得以「重罪」為由。 3️⃣ 累計羈押超過6個月者,應進行人權審查。 4️⃣ 增設第三方監督機制,防止程序性刑求。 📌我們需要你: ✅ 一起連署,要求立委支持修法。 ✅ 分享這則訊息,讓更多人知道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 參與公聽會、論壇,發聲支持人權與法治。 📌你不需要支持某政黨,只要你相信「司法應該公平」,就應該關心這件事。 ✍️加入我們,一起推動台灣司法改革!2025-09-03 01:07:23
18👩‍⚖️【法律觀點|禁見延押是否構成刑求?】 柯文哲等人因涉京華城與政治獻金案,遭法院裁定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雖合議庭強調「羈押與是否有罪無必然關係」,但長期禁見、反覆延押,已引發「程序性刑求」之質疑。 國際法標準(聯合國《任意拘留工作小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指出: - 羈押應為「最後手段」,且須「比例原則」。 - 禁見不得成為「逼供工具」,否則構成「非人道待遇」。 📌台灣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允許羈押禁見,但未明訂: - 禁見最長期間。 - 審查是否有「逼供效果」之機制。 - 對羈押延長的「比例性與必要性」進行獨立審查。 --- 🧑‍⚖️【專業法界建議|修法方向】 1️⃣ 明定「禁見最長期間」:不得超過30日,並須每7日由獨立法官審查一次。 2️⃣ 增設「程序性刑求審查機制」:由人權委員會或第三方律師團定期訪視被告。 3️⃣ 羈押延長須具體證據支持「逃亡或勾串」之虞,不得僅以「重罪」為由。 4️⃣ 禁見不得適用於已完成偵查、進入審理階段之被告。 5️⃣ 增訂「被告人權告知義務」與「羈押期間心理健康評估」制度。 --- 🏛️【在野黨立委應推動之修法重點】 📣為防止司法濫權與程序性刑求,在野黨立委應: - 儘速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 - 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公開「禁見案件統計」與「延押理由審查報告」。 - 推動「羈押透明化」與「人權監督機制」入法,保障被告基本權利。 --- 👥【給一般民眾的說明】 「羈押禁見」不是判刑,是為了防止逃亡或串供。但若無限期延長、禁止接見,等同讓人「在未定罪前就被懲罰」,這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人權危機。 📌你不需要支持某政黨,也不必認同柯文哲,只要你相信「司法應該公平」,就應關心這件事。 --- 📚【給法界人士的提醒】 若我們不正視「程序性刑求」的風險,將使台灣司法失去正當性。修法不只是保障被告,更是維護整體司法信賴。2025-09-03 01:05:41
19📜【一、立法草案條文草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修正草案】 🔹第101條(羈押之禁止接見與通信)修正條文草案: > 羈押之被告,除有具體事證足認有勾串或滅證之虞者,得由法院裁定禁止接見、通信。但禁止期間不得逾七日,並應每七日重新審查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 禁止接見、通信之裁定,應載明具體理由,並應提供被告及辯護人異議之機會。 > 禁止接見、通信不得作為逼供或施加精神壓力之手段,違者視為程序性刑求,得聲請撤銷羈押。 🔹第102條(羈押延長)修正條文草案: > 羈押期間屆滿,法院得依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一次,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延長羈押應具體說明逃亡、勾串或滅證之事由,並應提供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羈押延長不得以「罪名重大」為唯一理由,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原則。 > 羈押期間累計超過六個月者,應由三名法官組成之合議庭進行人權審查,並得邀請第三方律師或人權團體列席。 --- 📘【二、修法提案摘要|給立委與法界人士】 📌提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修正案(防止程序性刑求) 📌提案目的: - 防止羈押禁見制度被濫用為逼供工具。 - 建立羈押透明審查機制,保障被告基本人權。 - 回應國際人權標準,強化台灣司法正當性。 📌修法重點: 1. 禁見最長不得超過30日,並須每7日重新審查。 2. 禁見裁定須具體理由,並保障異議機會。 3. 羈押延長須具體事證,不得以「重罪」為由。 4. 累計羈押超過6個月者,應進行人權審查。 5. 增設第三方監督機制,防止程序性刑求。 📌國際法依據: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10條。 - 聯合國任意拘留工作小組意見(WGAD)。 - 歐洲人權法院判例:禁見不得成為逼供手段。 📌預期效益: - 提升司法透明度與信賴度。 - 減少冤案與人權爭議。 - 強化台灣法治形象,符合國際標準。 --- 📝【三、民間連署文稿|給一般民眾與社會團體】 📣我們正在推動《刑事訴訟法》修法,要求法院在羈押期間不得無限期禁止接見與通信,防止「程序性刑求」成為司法黑洞。 📌你知道嗎? - 台灣現行法律允許法院「無限期延長羈押」與「禁止接見」,即使未定罪,也可能長期被隔離。 - 這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人權危機。 - 國際人權標準早已明訂:羈押應為最後手段,禁見不得成為逼供工具。 📌我們主張: 1️⃣ 禁見不得超過30日,並須每7日審查一次。 2️⃣ 羈押延長須有具體事證,不得以「重罪」為由。 3️⃣ 累計羈押超過6個月者,應進行人權審查。 4️⃣ 增設第三方監督機制,防止程序性刑求。 📌我們需要你: ✅ 一起連署,要求立委支持修法。 ✅ 分享這則訊息,讓更多人知道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 參與公聽會、論壇,發聲支持人權與法治。 📌你不需要支持某政黨,只要你相信「司法應該公平」,就應該關心這件事。 ✍️加入我們,一起推動台灣司法改革!2025-09-03 01:06:57
20🟥【民進黨執政下的天災+人禍總整理|人民的命不是統計數字】 📌天災不可避免,但人禍可以預防。當政府失職,災難就不只是自然現象,而是制度的災害。 --- 🔺【2021年5月13日|總統:蔡英文】 🌀事件:513全台大停電 📛人禍原因:電網老舊、綠能政策失衡,備援不足 ⚠️失職點:經濟部未即時通報與備援,導致醫院、交通、商業全面癱瘓,民怨爆發 --- 🔺【2021年8月|總統:蔡英文】 🌊事件:南部豪雨淹水(高雄、屏東) 📛人禍原因:地方排水系統未更新,中央水利預算分配失衡 ⚠️失職點:災前未預警、災中調度慢,災後補助混亂,民眾自救、政府失能 --- 🔺【2022年9月|總統:蔡英文】 🌪️事件:梅花颱風重創北台灣 📛人禍原因:防風設施老舊、地方政府應變不足 ⚠️失職點:颱風前未強化防災通報,災後清理與補償遲緩,民眾批「只會開記者會」 --- 🔺【2023年10月|總統:蔡英文】 🌊事件:小犬颱風重創台東、花蓮 📛人禍原因:山區道路未加固、預警系統不足 ⚠️失職點:災前未疏散高風險區域,災中通訊中斷、災後物資延誤,民眾靠鄰里自救 --- 🔺【2024年9月|總統:賴清德】 🌊事件:花蓮堰塞湖潰堤釀14死 📛人禍原因:農業部早被立院警告潰堤風險,卻回應「無立即危險」 ⚠️失職點:中央災防系統未即時啟動預警與疏散,地方首長缺席視訊會議,災後才倉促補救,人民付出生命代價 --- 📣【總結】 🟥民進黨執政期間,天災頻繁,但真正引發民怨的,是政府的慢半拍、制度的失靈。 ⚖️若高官只會開記者會、不願承擔責任,人民的信任將不再。民主不是口號,是問責與改革。2025-09-24 20:35:29
21🔴花蓮風災奪命,誰該負責? 🔴領高薪、掌公權,卻在災難發生後推諉卸責,這是人民選出來的官員嗎?14條人命不是數字,是家庭的破碎,是制度的失靈。 🔹根據災防體系,行政院長卓榮泰是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的最高指揮者,內政部長劉世芳是指揮官,總統賴清德則是三軍統帥,有權調動國軍支援。這三位高官在災前是否掌握預警?災中是否即時應變?災後是否負責任地面對人民? 📛農業部長陳駿季在8月被立法院提醒堰塞湖潰堤風險時,竟回應「無立即危險」。結果呢?堰塞湖潰堤、橋斷、水灌市區、14人死亡。這不是失職,是官僚殺人。 📣花蓮縣長徐榛蔚在災害視訊會議缺席,由副縣長代報告,事後才緊急返台。地方首長的責任感在哪裡?災難不是等人回國才開始救。 ⚖️如果我們不要求問責,這樣的災難還會重演。人民不是只會悲傷,我們也會追責。這些高官若無法交代,應該主動下台,否則就是踐踏台灣的民主與人命。 📌災難不是天災,是人禍。我們要的不是官員的哀悼詞,而是制度的改革與真正的負責。2025-09-24 20:25:30
22@@楊志明-b7l 🟦#為何無撤離釀死亡慘重?📛因為當農業部長陳駿季在立法院被警告堰塞湖潰堤風險時,竟回應「無立即危險」,這是對科學預警的輕忽,也是對人命的漠視。結果是橋斷、水灌市區、14人死亡。這不是天災,是人禍。2025-09-24 20:36:57
23🟧作為一個民主國家的領袖而言,我們必須說:當人民遭受災難,政府的首要責任不是辯解,而是承擔。 🔺花蓮風災奪走了無辜生命。根據台灣的災防體系,行政院長卓榮泰是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的最高指揮者,內政部長劉世芳是指揮官,而總統賴清德則是三軍統帥,有權調動國軍支援。這些職位不只是榮耀,更是責任。 📛當農業部長陳駿季在立法院被警告堰塞湖潰堤風險時,竟回應「無立即危險」,這是對科學預警的輕忽,也是對人命的漠視。結果是橋斷、水灌市區、14人死亡。這不是天災,是人禍。 📣地方首長徐榛蔚在災害視訊會議缺席,事後才返台。在美國,任何州長若在災難發生時不在崗位,將面臨強烈問責與媒體追擊。責任不容閃躲。 ⚖️民主的核心是問責。若高官無法在災難中展現領導與擔當,人民有權要求他們下台。這不是政治鬥爭,而是制度的自我修復。 📌台灣是世界民主的燈塔之一。但若領高薪、掌公權的官員在災難中不願負責,那這盞燈塔將黯淡。我呼籲台灣政府:以人民為本,以責任為榮,讓制度不再讓人命付出代價。2025-09-24 20:21:05
24🟦#為何無撤離釀死亡慘重?📛因為當農業部長陳駿季在立法院被警告堰塞湖潰堤風險時,竟回應「無立即危險」,這是對科學預警的輕忽,也是對人命的漠視。結果是橋斷、水灌市區、14人死亡。這不是天災,是人禍。2025-09-24 20:20:37
25❇️台灣救災的最高指揮者在災害發生時會由行政院長卓榮泰擔任,他會坐鎮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由內政部長劉世芳擔任應變中心指揮官;而在大型災害如颱風時期,三軍統帥總統賴清德也可能發布命令,指示國軍全力馳援。2025-09-24 20:19:33
26☣️堰塞湖形成原因 事件可追溯至去(2024)年0403強震與今(2025)年7月薇帕颱風。 地震造成山體鬆動,加上颱風豪雨引發大規模土石崩塌,阻塞馬太鞍溪上游河道,形成天然壩體與堰塞湖。 之後兩個月降雨不斷,水位持續升高,最終超越壩體承受極限。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形成背景】 📆 2024/4/3:403花東大地震,震央位於台灣花蓮縣壽豐鄉,芮氏規模7.1,強震造成山體鬆動。 📆 2025/7/25:薇帕颱風-引發堰塞湖形成。 📆 2025/8初:堰塞湖穩定,可工程處理。 📆 2025/8/12:楊柳颱風-水量暴增至3667萬噸。 📆 2025/8/20:蓄水達9100萬噸,接近滿水位。 📆 2025/9/21:專家建議全面撤離。 📆 2025/9/23:樺加沙颱風-壩頂溢流,釀14死、124人失聯。 --- 🔶【美國如何處理堰塞湖水災?台灣可以學什麼?】 📍美國視堰塞湖為「山上來的海嘯」,早已建立科學+法律並進的防災機制 🔸事前處理方式: ✅ USGS啟動地震後潰堤模擬系統 ✅ 建臨時洩洪道、抽水、虹吸管、空拍建模 ✅ 州政府+聯邦機構合作監測與疏散 🔸法律制度架構: 📜《Stafford Act》、《National Response Framework》、《Federal Civil Defense Act》 ⚖️官員怠忽職守,檢察官可依「業務過失致死」或「行政怠惰」調查起訴 🌍國際法觀點: - 美國制度符合《Sendai減災框架》與《IDRL》災害治理原則 📌強調「災前預警+災中協調+災後問責」 --- 📣【給台灣的啟示】 🔴台灣不能只在災後補救,而應在災前建立跨部會災防模型、即時監測系統與法律責任機制 ⚖️人民有權要求制度改革,讓法律真正保障生命安全,不再讓人命成為代價。2025-09-25 05:14:24
27🟥【花蓮堰塞湖風災奪命:2024年4月至2025年9月官員任職與法律責任總整理】 ☢️這場災難不是天災,而是制度失靈。從0403強震到0923潰堤,官員在任期間本可處理,卻延誤關鍵時機,導致14人死亡。 --- 🔸【中央高層責任】 1️⃣ 行政院長|卓榮泰(2024/5/20~今) 👉 災後才成立協調所,災前未啟動跨部會工程處置 2️⃣ 內政部長|劉世芳(2024/5/20~今) 👉 擔任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9/21才建議撤離,前期未強化地方應變 3️⃣ 農業部長|陳駿季(2023/9/21~今) 👉 立院警告潰堤風險時回應「無立即危險」,錯失疏散與工程黃金期 ⚖️違法可能: 📌《刑法》第268條 📌《災害防救法》第30、31、34條 📌《行政程序法》第6條 🌐《ICCPR》第6條:生命權保障 --- 🔸【地方首長責任】 1️⃣ 花蓮縣長|徐榛蔚(2018/12/25~今) 👉 9/11才發文消防局,9/17召開疏散會議,災前應變不足 2️⃣ 花蓮副縣長|顏新章(約2022~今) 👉 災害視訊會議代報告,未展現主動災防作為 ⚖️違法可能: 📌《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 📌《災害防救法》第32條 📌《刑法》第276條 🌐《ICCPR》第6條+《經社文公約》第12條:健康權保障 --- 🔸【三軍統帥責任】 👤 總統|賴清德(2024/5/20~今) 👉 災情達軍援等級,卻未即時指示支援,可能構成災防失職 ⚖️法源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35條 📌《憲法》第53條(三軍統帥) 🌐《IDRL》:重大災害領導責任 --- 📣【第一層總結】 🔴花蓮風災是制度失靈與官員失職所造成的人禍 ⚖️檢察官應依《刑法》《災防法》主動偵查 🌐國際人權機構可介入調查,人民有權要求問責 --- 🔸【部會與機關責任】 📍災前掌握風險,卻未啟動預警、疏散與工程處置,災後才補救,導致人命損失 👤部會首長與任期: - 農業部長|陳駿季(2023/9/21~今) - 經濟部長|王美花(2020/6/19~2024/5/20)→郭智輝(2024/5/20~2025/9/01)→龔明鑫(2025/9/01~今) - 水利署署長|賴建信(2016/11/11~2025/3/13)→林元鵬(2025/3/26~今) - 環境部長|彭啟明(2024/5/20~今) - 工程會主委|陳金德(2024/5/20~今) ⚖️違法可能: 📌農業部:《刑法》第268條、《災防法》第30~31條、《行政程序法》第6條 📌經濟部:《水利法》第8~9條、《災防法》第31條、《刑法》第276條 📌環境部:《環境基本法》第7~8條、《災防法》第33條 📌水利署:《水利法》第10條、《災防法》第31條 🌐《Sendai減災框架》:跨部門預警與問責 --- 📣【第二層總結】 🔴各部會延誤災前處置,導致災情擴大 ⚖️檢察官應啟動偵查,釐清刑事與行政責任 🌐國際法支持人民提出「災害治理問責」與「生命權保障」訴求 ---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形成背景】 📆 2024/4/3:403花東大地震,震央位於台灣花蓮縣壽豐鄉,芮氏規模7.1,強震造成山體鬆動。 📆 2025/7/25:薇帕颱風-引發堰塞湖形成。 📆 2025/8初:堰塞湖穩定,可工程處理。 📆 2025/8/12:楊柳颱風-水量暴增至3667萬噸。 📆 2025/8/20:蓄水達9100萬噸,接近滿水位。 📆 2025/9/21:專家建議全面撤離。 📆 2025/9/23:樺加沙颱風-壩頂溢流,釀14死、124人失聯。 --- 🔸【美國如何處理堰塞湖?台灣可借鏡】 ✅ USGS啟動潰堤模擬系統 ✅ 建臨時洩洪道、抽水、虹吸管、空拍建模 ✅ 州+聯邦機構合作監測與疏散 📜法規架構: - 《Stafford Act》 - 《National Response Framework》 - 《Federal Civil Defense Act》 🌐國際法觀點: - 美國制度符合《Sendai減災框架》《IDRL》 📌強調「災前預警+災中協調+災後問責」 --- 📣【給台灣的啟示】 🔴不能只在災後補救,應在災前建立跨部會災防模型+即時監測系統+法律責任機制 ⚖️人民有權要求制度改革,讓法律真正保障生命安全,不再讓人命成為代價。2025-09-25 04:55:31
28🔶台灣花蓮堰塞湖風災奪命:官員法律應負責任如下 ☢️這場災難不是天災,而是制度失靈。若官員明知風險卻怠忽職守,依法可能構成刑事、行政,甚至國際人權責任。 --- 🔸【中央高層責任|行政院長卓榮泰、內政部長劉世芳、農業部長陳駿季】 📍災害關鍵失誤: - 立法院於2024年8月已警告堰塞湖潰堤風險,農業部長陳駿季回應「無立即危險」 - 災前未啟動預警與疏散,災中調度延誤,災後才補救 ⚖️可能違反台灣法規: 1️⃣《刑法》第268條【業務過失致死罪】 2️⃣《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31條、第34條 3️⃣《行政程序法》第6條【誠信原則】 🌍國際法觀點: - 根據《國際人權公約》(ICCPR)第6條,政府有義務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 若明知風險卻未作為,可能構成「國家怠忽保護生命權」之責 --- 🔸【地方首長責任|花蓮縣長徐榛蔚】 📍災害關鍵失誤: - 災害視訊會議缺席,由副縣長代報告 - 災前未強化預警與疏散,災後才返台處理 ⚖️可能違反台灣法規: 1️⃣《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 2️⃣《災害防救法》第32條 3️⃣《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國際法觀點: - 地方政府屬國家機關,若怠忽職守導致人命損失,可能違反《ICCPR》第6條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2條(健康權) --- 🔸【三軍統帥責任|總統賴清德】 📍災害關鍵失誤: - 災情達軍援等級,總統應發布命令調動國軍 - 若未即時指示支援,可能構成災防失職 ⚖️台灣法規依據: 1️⃣《災害防救法》第35條 2️⃣《憲法》第53條(三軍統帥職責) 🌍國際法觀點: - 根據《國際災害應變指導原則》(IDRL),國家元首應在重大災害中展現領導與協調責任 📌雖不涉刑責,但可透過立法院調查、彈劾或政治問責程序處理 --- 📣【第一層總結】 🔴花蓮風災不是單純天災,而是制度失靈與官員失職所造成的人禍 ⚖️台灣檢察官應依《刑法》與《災害防救法》主動偵查是否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災防失職」、「行政怠惰」 🌍國際人權機構亦可介入調查,人民有權要求國家保障生命權與災害預防義務 --- 🔶【部會與機關責任|農業部、經濟部、環境部、水利署】 📍災害關鍵失誤: - 各部會掌握災前風險,卻未即時啟動預警、疏散與工程處置 - 災後才補救,導致災情擴大與人命損失 👤部會首長: - 農業部長:陳駿季 - 經濟部長:龔明鑫 - 環境部長:彭啟明 - 水利署署長:林元鵬(隸屬經濟部) ⚖️可能違反台灣法規: - 農業部:《刑法》第268條、《災害防救法》第30–31條、《行政程序法》第6條 - 經濟部:《水利法》第8–9條、《災害防救法》第31條、《刑法》第276條 - 環境部:《環境基本法》第7–8條、《災害防救法》第33條 - 水利署:《水利法》第10條、《災害防救法》第31條 🌍國際法觀點: - 根據《Sendai減災框架》(UNDRR),各部門應建立風險預警系統與跨部門協調 - 若怠忽導致人命損失,屬「災害治理失職」,可由國際災害法律機構提出問責建議 --- 📣【第二層總結】 🔴各部會皆掌握災前風險,卻未即時啟動防災作為,導致災情擴大 ⚖️台灣檢察官應啟動偵查程序,釐清是否涉及刑事與行政責任 🌍國際法框架亦支持人民對政府提出「災害治理問責」與「生命權保障」訴求 --- 🔶【美國如何處理堰塞湖水災?台灣可以學什麼?】 📍美國視堰塞湖為「山上來的海嘯」,早已建立科學+法律並進的防災機制 🔸事前處理方式: ✅ USGS啟動地震後潰堤模擬系統 ✅ 建臨時洩洪道、抽水、虹吸管、空拍建模 ✅ 州政府+聯邦機構合作監測與疏散 🔸法律制度架構: 📜《Stafford Act》、《National Response Framework》、《Federal Civil Defense Act》 ⚖️官員怠忽職守,檢察官可依「業務過失致死」或「行政怠惰」調查起訴 🌍國際法觀點: - 美國制度符合《Sendai減災框架》與《IDRL》災害治理原則 📌強調「災前預警+災中協調+災後問責」 --- 📣【給台灣的啟示】 🔴台灣不能只在災後補救,而應在災前建立跨部會災防模型、即時監測系統與法律責任機制 ⚖️人民有權要求制度改革,讓法律真正保障生命安全,不再讓人命成為代價。2025-09-25 03:52:55
29🟥【花蓮堰塞湖災情:2024年4月至2025年9月24日官員任職與延誤責任總整理】 📌災難不是天意,是制度失靈。從強震到堰塞湖潰堤,官員在任期間本可處理,卻延誤關鍵時機,導致14人死亡。 --- 🔺【中央政府首長任職與責任】 1️⃣ 行政院長|卓榮泰(2024/5/20~今) 👉 災後才成立協調所,災前未啟動跨部會工程處置 2️⃣ 內政部長|劉世芳(2024/5/20~今) 👉 擔任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9/21才建議撤離,前期未強化地方應變 3️⃣ 農業部長:陳駿季(2023年9月21日~今) 👉 立院警告潰堤風險時回應「無立即危險」,錯失疏散與工程黃金期 4️⃣ 經濟部長: 🔺王美花(2020/6/19~2024/5/20) 🔺郭智輝(2024/5/20~2025/9/01) 🔺龔明鑫(2020/6/19~2024/5/20) 👉 水利署疏濬進度落後,堤防未加固,災前工程未完成(任內應處理而延誤處理,導致人禍釀成人命災害)。 5️⃣ 水利署署長: 🔺賴建信(2016/11/11~2025/03/13) 🔺林元鵬(約2025/3/26~今) 👉 馬太鞍溪橋未加固,60萬噸土石未清除,災前未完成防洪處置(任內應處理而延誤處理,導致人禍釀成人命災害)。 6️⃣ 環境部長:彭啓明(2024/5/20~今) 👉 未即時監測水質與土石流風險,災後環境處理延誤 7️⃣ 工程會主委:陳金德(2024/5/20~今) 👉 8月赴花蓮盤點災後重建,卻未推動堰塞湖工程處理 --- 🔺【地方政府首長任職與責任】 1️⃣ 花蓮縣長|徐榛蔚(2018/12/25~今) 👉 9/11才發文消防局,9/17召開疏散會議,災前應變不足 2️⃣ 花蓮副縣長|顏新章(約2022~今) 👉 災害視訊會議代報告,未展現主動災防作為 ---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情時間軸】 📆 2024/4/3:403花東大地震,震央位於台灣花蓮縣壽豐鄉,芮氏規模7.1,強震造成山體鬆動。 📆 2025/7/25:薇帕颱風-引發堰塞湖形成。 📆 2025/8初:堰塞湖穩定,可工程處理。 📆 2025/8/12:楊柳颱風-水量暴增至3667萬噸。 📆 2025/8/20:蓄水達9100萬噸,接近滿水位。 📆 2025/9/21:專家建議全面撤離。 📆 2025/9/23:樺加沙颱風-壩頂溢流,釀14死、124人失聯。 --- ⚖️【法律責任可能】 📌《刑法》第268條:業務過失致死 📌《災害防救法》第30~35條:災防失職 📌《行政程序法》第6條:誠信原則 🌐《ICCPR》第6條:政府保障生命權義務 🌐《Sendai減災框架》:災前預警+災後問責 --- 📣【結語】 🟥這場災難不是天災,是制度與官員失職造成的人禍。人民有權要求調查、究責,讓制度不再讓人命付出代價。2025-09-25 15:06:34
30因為「潰堤」有高官會有刑責、人頭落地😂2025-09-26 03:37:06
31🟥【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情總整理|從403地震到潰堤釀災】 ⚛️堰塞湖形成前誰該巡山通報?責任機關明確 ☢️從2024/4/3地震至2025/7/25薇帕颱風,歷時1年3個月,山體鬆動+土石堆積已明顯,依法應由下列機關巡查並通報潛在災害風險。未通報即屬災防失職。 --- 🔸【依法應巡山通報的主管機關】 1️⃣ 農業部林業保育署 👉 依《災害防救法》第30、31條,負責山區地質監測與災害預警 👉 依《森林法》第4、17條,林地管理與山坡地災害監控屬其職責 ⚠️地震後未啟動巡山與通報,錯失預警黃金期 2️⃣ 經濟部水利署 👉 依《水利法》第8、10條,負責河川治理與堤防安全 👉 馬太鞍溪為主要水系,應掌握上游阻塞與潰堤風險 ⚠️未於堰塞湖形成初期進行水量預測與壩體穩定評估 3️⃣ 花蓮縣政府(地方災防主管機關) 👉 依《災害防救法》第32條,應建立災防計畫並即時應變 👉 地震後至颱風前應主動巡查並通報中央 ⚠️災前未啟動地方災防機制,災後才補救,已屬延誤 --- 🔷【堰塞湖形成時間序】 🆘📆 2024/4/3:403花東大地震,震央花蓮壽豐鄉,芮氏規模7.1,造成山體鬆動 🆘📆 2024/7/22~7/26:凱米颱風登陸宜蘭南澳,直接侵襲花蓮北部 🆘📆 2024/9/29~10/4:山陀兒颱風登陸高雄,環流影響花蓮 🆘📆 2024/10/29~11/1:康芮颱風登陸台東成功,花蓮受暴雨影響 🆘📆 2024/11/14~11/16:天兔颱風靠近東部,花蓮發布海警 🆘📆 2025/7/5~7/7:丹娜絲颱風登陸嘉義,花蓮有強降雨 🆘📆 2025/7/25:薇帕颱風通過台灣東部近海,直接影響花蓮 🆘📆 2025/7/26:農業部透過衛星影像發現馬太鞍溪上游(林田山第118林班地)形成堰塞湖 🆘📆 2025/8初:堰塞湖穩定,可工程處理 🆘📆 2025/8/12:楊柳颱風水量暴增至3667萬噸 🆘📆 2025/8/20:蓄水達9100萬噸,接近滿水位 🆘📆 2025/9/21:專家建議全面撤離 🆘📆 2025/9/23:樺加沙颱風壩頂溢流,釀14死、124人失聯 --- 🔸【中央政府應作未作的事項】 ☑️ 地震後未啟動山區巡查與地質通報 ☑️ 未建立堰塞湖潰堤風險模型與預警系統 ☑️ 未召開跨部會災前應變會議 ☑️ 未通報地方政府進行疏散演練 ☑️ 未公開堰塞湖潰堤風險資訊 📎 涉責部門:農業部林業保育署、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行政院、環境部 --- ⚖️【法律責任可能】 📌《災害防救法》第30~35條:災防失職 📌《森林法》第4、17條:林地災害監控責任 📌《水利法》第8~10條:河川阻塞與潰堤預警 📌《行政程序法》第6條:誠信原則 📌《刑法》第268條:業務過失致死 🌐《ICCPR》第6條:政府保障生命權義務 🌐《Sendai減災框架》:災前預警+災後問責 --- 📣【結語】 🟥從403地震到薇帕颱風,中央與地方政府明知風險卻未作為,錯失災前穩定期,導致堰塞湖潰堤釀災。 ⚠️人民有權要求調查、究責,讓制度不再讓人命付出代價。2025-09-26 05:59:34
32🟥【內政部長劉世芳|2024/4/30~2025/9/25 對外新聞紀錄+堰塞湖災情時間表】 ☢️災難不是天意,是制度失靈。從強震到潰堤,堰塞湖形成過程明確,但內政部災防指揮未見主動作為。 --- 🔸【劉世芳對外新聞紀錄】 1️⃣ 2024/6/25|回應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評比 👉 台灣連續15年列「第1級」,劉強調修法與跨部會合作 2️⃣ 2024/9/11|主持內政部部務會報 👉 報告警政署國際警察合作成果,未提花蓮災情 3️⃣ 2024/9/20~9/22|回應社會住宅與外牆磁磚安全問題 👉 表示將督導地方落實建築安全與都市更新 4️⃣ 2024/9/22|接見新北市蘆洲區里長 👉 表示三重果菜市場案將於9/25召開專案審議會議 📌截至2025/9/25,未見劉世芳針對花蓮堰塞湖災情主動召開記者會或發布災防檢討聲明 ---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形成時間表】 📆 2024/4/3:403花東大地震,震央位於台灣花蓮縣壽豐鄉,芮氏規模7.1,強震造成山體鬆動 📆 2025/7/25:薇帕颱風-引發堰塞湖形成 📆 2025/8初:堰塞湖穩定,可工程處理 📆 2025/8/12:楊柳颱風-水量暴增至3667萬噸 📆 2025/8/20:蓄水達9100萬噸,接近滿水位 📆 2025/9/21:專家建議全面撤離 📆 2025/9/23:樺加沙颱風-壩頂溢流,釀14死、124人失聯 --- ⚖️【法律責任可能】 📌《災害防救法》第30~35條:災防失職 📌《刑法》第268條:業務過失致死 📌《行政程序法》第6條:誠信原則 🌐《ICCPR》第6條:政府保障生命權義務 🌐《Sendai減災框架》:災前預警+災後問責 --- 📣【結語】 🟥劉世芳任內政部長期間,雖積極推動都市計畫與人口政策,但在堰塞湖災情形成與惡化期間,未見災前預警、災中調度、災後問責的具體作為。 ⚠️災防指揮官若怠忽職守,依法應接受法律與政治問責。2025-09-26 03:43:54
33🟠內政部部長在災變前10天才找藍營的「李鴻源」去背書🤬❇️1整年時間中央政府官員不處理,擠在最後1天通知處理要撤離8000人?推卸責任🤬👎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形成背景】: 📆 2024/4/3:403花東大地震,震央位於台灣花蓮縣壽豐鄉,芮氏規模7.1,強震造成山體鬆動。 📆 2025/7/25:薇帕颱風-引發堰塞湖形成。 📆 2025/8初:堰塞湖穩定,可工程處理。 📆 2025/8/12:楊柳颱風-水量暴增至3667萬噸。 📆 2025/8/20:蓄水達9100萬噸,接近滿水位。 📆 2025/9/21:專家建議全面撤離。 📆 2025/9/23:樺加沙颱風-壩頂溢流,釀14死、124人失聯。 --- 🔶【美國如何處理堰塞湖水災?台灣可以學什麼?】 📍美國視堰塞湖為「山上來的海嘯」,早已建立科學+法律並進的防災機制 🔸事前處理方式: ✅ USGS啟動地震後潰堤模擬系統 ✅ 建臨時洩洪道、抽水、虹吸管、空拍建模 ✅ 州政府+聯邦機構合作監測與疏散 🔸法律制度架構: 📜《Stafford Act》、《National Response Framework》、《Federal Civil Defense Act》 ⚖️官員怠忽職守,檢察官可依「業務過失致死」或「行政怠惰」調查起訴 🌍國際法觀點: - 美國制度符合《Sendai減災框架》與《IDRL》災害治理原則 📌強調「災前預警+災中協調+災後問責」 --- 📣【給台灣的啟示】 🔴台灣不能只在災後補救,而應在災前建立跨部會災防模型、即時監測系統與法律責任機制 ⚖️人民有權要求制度改革,讓法律真正保障生命安全,不再讓人命成為代價。2025-09-26 03:29:33
34⚛️堰塞湖形成前誰該巡山通報?責任機關明確 ☢️在地震後、颱風前,山體鬆動+土石堆積已明顯,依法應由特定政府部門巡查並通報潛在災害風險。未通報即屬災防失職。 --- 🔸【依法應巡山通報的主管機關】 1️⃣ 農業部林業保育署 👉 依《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31條,林業保育署負責山區地質監測與災害預警。 👉 依《森林法》第4條、第17條,林地管理與山坡地災害監控屬其職責。 ⚠️地震後未啟動巡山與地質風險通報,錯失災前預警黃金期。 2️⃣ 經濟部水利署 👉 依《水利法》第8條、第10條,負責河川治理與堤防安全。 👉 馬太鞍溪為主要水系,水利署應掌握上游阻塞與潛在潰堤風險。 ⚠️未於堰塞湖形成初期進行水量預測與壩體穩定評估。 3️⃣ 花蓮縣政府(地方災防主管機關) 👉 依《災害防救法》第32條,地方政府應建立災害防救計畫並即時應變。 👉 地震後至颱風前,地方政府應主動巡查山區並通報中央。 ⚠️災前未啟動地方災防機制,災後才補救,已屬延誤。 ---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形成背景】 📆 2024/4/3:403花東大地震,震央位於台灣花蓮縣壽豐鄉,芮氏規模7.1,強震造成山體鬆動。 📆 2025/7/25:薇帕颱風-引發堰塞湖形成。 📆 2025/8初:堰塞湖穩定,可工程處理。 📆 2025/8/12:楊柳颱風-水量暴增至3667萬噸。 📆 2025/8/20:蓄水達9100萬噸,接近滿水位。 📆 2025/9/21:專家建議全面撤離。 📆 2025/9/23:樺加沙颱風-壩頂溢流,釀14死、124人失聯。 --- ⚖️【法律責任可能】 📌《災害防救法》第30~35條:災防失職 📌《森林法》第4條、第17條:林地災害監控責任 📌《水利法》第8~10條:河川阻塞與潰堤預警 📌《行政程序法》第6條:誠信原則 📌《刑法》第268條:業務過失致死 🌐《Sendai減災框架》:災前預警+災後問責 --- 📣【結語】 🟥地震後至堰塞湖形成前,農業部林業保育署、水利署與花蓮縣政府皆有法定責任巡山通報。 ⚠️未通報即屬災防失職,應由檢察官啟動偵查,釐清是否涉及刑事與行政責任。2025-09-26 03:25:49
35⚛️堰塞湖形成前誰該巡山通報?責任機關明確 ☢️從2024/4/3地震至2025/7/25薇帕颱風,歷時1年3個月,山體鬆動+土石堆積已明顯,依法應由下列機關巡查並通報潛在災害風險。未通報即屬災防失職。 --- 🔸【依法應巡山通報的主管機關】 1️⃣ 農業部林業保育署 👉 依《災害防救法》第30、31條,負責山區地質監測與災害預警 👉 依《森林法》第4、17條,林地管理與山坡地災害監控屬其職責 ⚠️地震後未啟動巡山與通報,錯失預警黃金期 2️⃣ 經濟部水利署 👉 依《水利法》第8、10條,負責河川治理與堤防安全 👉 馬太鞍溪為主要水系,應掌握上游阻塞與潰堤風險 ⚠️未於堰塞湖形成初期進行水量預測與壩體穩定評估 3️⃣ 花蓮縣政府(地方災防主管機關) 👉 依《災害防救法》第32條,應建立災防計畫並即時應變 👉 地震後至颱風前應主動巡查並通報中央 ⚠️災前未啟動地方災防機制,災後才補救,已屬延誤 --- 🔷【堰塞湖形成時間序】 🆘📆 2024/4/3:403花東大地震,震央花蓮壽豐鄉,芮氏規模7.1,造成山體鬆動 🆘📆 2024/7/22~7/26:凱米颱風登陸宜蘭南澳,直接侵襲花蓮北部 🆘📆 2024/9/29~10/4:山陀兒颱風登陸高雄,環流影響花蓮 🆘📆 2024/10/29~11/1:康芮颱風登陸台東成功,花蓮受暴雨影響 🆘📆 2024/11/14~11/16:天兔颱風靠近東部,花蓮發布海警 🆘📆 2025/7/5~7/7:丹娜絲颱風登陸嘉義,花蓮有強降雨 🆘📆 2025/7/25:薇帕颱風通過台灣東部近海,直接影響花蓮 🆘📆 2025/7/26:農業部透過衛星影像發現馬太鞍溪上游(林田山第118林班地)形成堰塞湖 🆘📆 2025/8初:堰塞湖穩定,可工程處理 🆘📆 2025/8/12:楊柳颱風水量暴增至3667萬噸 🆘📆 2025/8/20:蓄水達9100萬噸,接近滿水位 🆘📆 2025/9/21:專家建議全面撤離 🆘📆 2025/9/23:樺加沙颱風壩頂溢流,釀14死、124人失聯 --- 🔸【中央政府應作未作的事項】 ☑️ 地震後未啟動山區巡查與地質通報 ☑️ 未建立堰塞湖潰堤風險模型與預警系統 ☑️ 未召開跨部會災前應變會議 ☑️ 未通報地方政府進行疏散演練 ☑️ 未公開堰塞湖潰堤風險資訊 📎 涉責部門:農業部林業保育署、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行政院、環境部 --- ⚖️【法律責任可能】 📌《災害防救法》第30~35條:災防失職 📌《森林法》第4、17條:林地災害監控責任 📌《水利法》第8~10條:河川阻塞與潰堤預警 📌《行政程序法》第6條:誠信原則 📌《刑法》第268條:業務過失致死 🌐《ICCPR》第6條:政府保障生命權義務 🌐《Sendai減災框架》:災前預警+災後問責 --- 📣【結語】 🟥從403地震到薇帕颱風,中央與地方政府明知風險卻未作為,錯失災前穩定期,導致堰塞湖潰堤釀災。 ⚠️人民有權要求調查、究責,讓制度不再讓人命付出代價。2025-09-26 18:50:59
36🟥【花蓮馬鞍溪堰塞湖災情總整理|從403地震到潰堤釀災,中央瀆職責無可逃】 🔷【堰塞湖形成時間序】 🆘📆 2024/4/3:403花東大地震,震央花蓮壽豐鄉,芮氏規模7.1,造成山體鬆動 🆘📆 2024/7/22~7/26:凱米颱風登陸宜蘭南澳,直接侵襲花蓮北部 🆘📆 2024/9/29~10/4:山陀兒颱風登陸高雄,環流影響花蓮 🆘📆 2024/10/29~11/1:康芮颱風登陸台東成功,花蓮受暴雨影響 🆘📆 2024/11/14~11/16:天兔颱風靠近東部,花蓮發布海警 🆘📆 2025/7/5~7/7:丹娜絲颱風登陸嘉義,花蓮有強降雨 🆘📆 2025/7/25:薇帕颱風通過台灣東部近海,直接影響花蓮 🆘📆 2025/7/26:農業部透過衛星影像發現馬太鞍溪上游(林田山第118林班地)形成堰塞湖 🆘📆 2025/8初:堰塞湖穩定,可工程處理 🆘📆 2025/8/12:楊柳颱風水量暴增至3667萬噸 🆘📆 2025/8/20:蓄水達9100萬噸,接近滿水位 🆘📆 2025/9/21:專家建議全面撤離 🆘📆 2025/9/23:樺加沙颱風壩頂溢流,釀14死、124人失聯 --- 🔸【災前28天|農業部長立院備詢高喊「不會潰堤」】 📆 2025/8/26:農業部長陳駿季於立法院備詢表示「堰塞湖壩體穩定、無立即危險」 📆 2025/9/23:堰塞湖潰堤釀災,中央卻稱「時間不夠處理」🤬👎 📆 同期間:中央高官726宣講大罷免、823照常造勢,卻未啟動災防應變 --- 🔸【依法應巡山通報的主管機關】 1️⃣ 農業部林業保育署 📌《災害防救法》第30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負責災害預警與監測」 📌《森林法》第4條:「主管機關應保護山坡地安全」 ⚠️地震後未巡查、未通報,屬災防失職 2️⃣ 經濟部水利署 📌《水利法》第8條:「主管機關應維護河川安全」 📌《水利法》第10條:「應防止河川阻塞與潰堤」 ⚠️未預測水量、未加固壩體,屬瀆職 3️⃣ 花蓮縣政府 📌《災害防救法》第32條:「地方政府應即時應變並通報中央」 ⚠️災前未啟動災防機制,災後才補救,已屬延誤 --- 🔸【中央政府應作未作的事項】 ☑️ 地震後未啟動山區巡查與地質通報 ☑️ 未建立堰塞湖潰堤風險模型與預警系統 ☑️ 未召開跨部會災前應變會議 ☑️ 未通報地方政府進行疏散演練 ☑️ 未公開堰塞湖潰堤風險資訊 📎 涉責部門:農業部林業保育署、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行政院、環境部 --- ⚖️【法律責任可能】 📌《災害防救法》第30~35條:災防失職 📌《森林法》第4、17條:林地災害監控責任 📌《水利法》第8~10條:河川阻塞與潰堤預警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機關應誠信、公正執行職務」 📌《刑法》第268條:「業務過失致死罪」 🌐《ICCPR》第6條:「國家有義務保障人民生命權」 🌐《Sendai減災框架》:「災前預警+災後問責為國際標準」 --- 🟥【2025年「726大罷免」期間|賴清德「團結十講」+卓榮泰+陳駿季宣講行程總整理】 📆 2025/6/28:賴清德啟動「團結十講」 📆 2025/7/5:台中場 📆 2025/7/12:高雄場 📆 2025/7/19:新竹場 📆 2025/7/26:台北場(與大罷免同日) 📆 2025/7/4:卓榮泰出席台北招商大會 📆 2025/7/18:卓赴南投座談 📆 2025/7/26:卓赴台南「民主深化論壇」 📆 2025/7/20:陳駿季赴屏東農業座談 📆 2025/7/26:陳赴台中「農業永續論壇」 📆 2025/7/27:災情擴大後才啟動應變 --- 🔷【災情 vs 宣講時間軸】 🆘📆 2025/7/25:薇帕颱風引發堰塞湖形成 🆘📆 2025/7/26:中央高層全台宣講造勢 🆘📆 2025/7/27:災情擴大,中央才啟動應變 🆘📆 2025/9/23:潰堤釀14死、124人失聯 --- 📣【結語】 🟥中央高層於堰塞湖積水嚴重才發現時,當日仍全台宣講造勢,未中止行程或提前啟動災防應變。 ⚠️法官或檢察官,應依法啟動偵查程序,釐清是否涉及行政怠惰、災防失職、業務過失致死。 ⚠️總統,應公開道歉、啟動問責、改革災防制度,讓制度不再讓人命付出代價。2025-09-26 18:48:29
37🟥【花蓮馬鞍溪堰塞湖災情總整理|從2003年地質變化到2025年潰堤釀災,中央瀆職責無可逃】 🔷【堰塞湖形成時間序】 🆘📆西元2003年~2019年(民國92年~108年) 👉 馬太鞍溪上游蝕溝局部崩塌,屬長期地質變動初期階段。 🆘📆西元2020年(民國109年) 👉 崩塌範圍開始逐漸擴大,地表裸露面積增加 🆘📆 2024/4/3:403花東大地震,震央花蓮壽豐鄉,芮氏規模7.1,造成山體鬆動 🆘📆 2024/7/22~7/26:凱米颱風登陸宜蘭南澳,直接侵襲花蓮北部 🆘📆 2024/9/29~10/4:山陀兒颱風登陸高雄,環流影響花蓮 🆘📆 2024/10/29~11/1:康芮颱風登陸台東成功,花蓮受暴雨影響👉 因康芮颱風侵襲,造成下邊坡大規模崩塌。 🆘📆 2024/11/14~11/16:天兔颱風靠近東部,花蓮發布海警 🆘📆 2025/7/5~7/7:丹娜絲颱風登陸嘉義,花蓮有強降雨 🆘📆 2025/7/21:堰塞湖發現形成 🆘📆 2025/7/25:薇帕颱風通過台灣東部近海,直接影響花蓮 🆘📆 2025/7/26:農業部透過衛星影像發現馬太鞍溪上游(林田山第118林班地)大量積水形成堰塞湖 🆘📆 2025/7/27:直升機空中勘查影像完成,災前裸露面積約300公頃,災後擴大至500公頃,綜合比對災害範圍與初步成因判釋。 🆘📆2025/8/5:蓄水量達2,100萬立方公尺 🆘📆 2025/8/6:水位高程1,059公尺,尚有81公尺高差 🆘📆 2025/8/8:東森新聞報導「若溢流恐致災,影響170戶」 🆘📆 2025/8/12:楊柳颱風來襲,疏散259戶697人,且因楊柳颱風水量暴增至3667萬噸 🆘📆 2025/8/13:報導指出「泥流宣洩至下游僅需50分鐘」 🆘📆 2025/8/14:傅崐萁於立法院提附帶決議,要求堰塞湖工程納入重建條例 🆘📆 2025/8/20:蓄水達9100萬噸,接近滿水位 🆘📆 2025/8月底:農業部成立「專案小組」,分工壩體、工程、疏散三組 🆘📆 2025/9/21:專家建議全面撤離 🆘📆 2025/9/22:因應樺加沙颱風豪雨,啟動預防性措施「垂直避難」等。 🆘📆 2025/9/23:樺加沙颱風壩頂溢流,釀14死、124人失聯。 --- 🔸【災前與災後地形與水文數據】 - 災前裸露面積:300公頃 - 災後裸露面積:500公頃 - 集水區面積:6,323公頃 - 崩塌區高程:1,100~2,500公尺 - 壩頂溢流口高程:1,140公尺 - 最大蓄水量預估:86,000,000立方公尺 --- ⚛️【堰塞湖形成前誰該巡山通報?責任機關明確】 ☢️從2024/4/3地震至2025/7/25薇帕颱風,歷時1年3個月,山體鬆動+土石堆積已明顯,依法應由下列機關巡查並通報潛在災害風險。未通報即屬災防失職。 1️⃣ 農業部林業保育署 📌《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31條 📌《森林法》第4條、第17條 ⚠️地震後未巡查、未通報,錯失預警黃金期 2️⃣ 經濟部水利署 📌《水利法》第8條、第10條 ⚠️未預測水量、未加固壩體,屬瀆職 3️⃣ 花蓮縣政府 📌《災害防救法》第32條 ⚠️災前未啟動地方災防機制,災後才補救,已屬延誤 --- 🔸【中央政府應作未作的事項】 ☑️ 未啟動山區巡查與地質通報 ☑️ 未建立潰堤風險模型與預警系統 ☑️ 未召開跨部會災前應變會議 ☑️ 未通報地方政府進行疏散演練 ☑️ 未公開潰堤風險資訊 📎 涉責部門:農業部林業保育署、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行政院、環境部 --- ⚖️【法律責任可能】 📌《災害防救法》第30~35條 📌《森林法》第4條、第17條 📌《水利法》第8條、第10條 📌《行政程序法》第6條 📌《刑法》第268條:業務過失致死 🌐《ICCPR》第6條:政府保障生命權義務 🌐《Sendai減災框架》:災前預警+災後問責 --- 📣【災前沉默+災後推責|政治行程與災情對照】 📆 2025/6/28:賴清德啟動「團結十講」 📆 2025/7/5、7/12、7/19、7/26:各地宣講 📆 2025/7/4、7/18、7/26:卓榮泰公開活動 📆 2025/7/20、7/26、7/27:陳駿季農業論壇與災後應變 📆 2025/8/26:農業部長立院備詢高喊「不會潰堤」 📆 2025/9/23:潰堤釀災,中央稱「時間不夠處理」 📆 同期間:726、823照常造勢,卻未啟動災防應變 --- 📣【結語】 🟥從2003年地質變化到2025年潰堤釀災,中央與地方政府明知風險卻未作為,錯失災前穩定期。 ⚠️法官或檢察官,應依法啟動偵查程序,釐清是否涉及行政怠惰、災防失職、業務過失致死。 ⚠️總統,應公開道歉、啟動問責、改革災防制度,讓制度不再讓人命付出代價。2025-09-26 20:57:21
38🟧作為一個民主國家的領袖,我必須說:當人民遭受災難,政府的首要責任不是辯解,而是承擔。 🔺花蓮風災奪走了無辜生命。根據台灣的災防體系,行政院長卓榮泰是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的最高指揮者,內政部長劉世芳是指揮官,而總統賴清德則是三軍統帥,有權調動國軍支援。這些職位不只是榮耀,更是責任。 📛當農業部長陳駿季在立法院被警告堰塞湖潰堤風險時,竟回應「無立即危險」,這是對科學預警的輕忽,也是對人命的漠視。結果是橋斷、水灌市區、14人死亡。這不是天災,是人禍。 📣地方首長徐榛蔚在災害視訊會議缺席,事後才返台。在美國,任何州長若在災難發生時不在崗位,將面臨強烈問責與媒體追擊。責任不容閃躲。 ⚖️民主的核心是問責。若高官無法在災難中展現領導與擔當,人民有權要求他們下台。這不是政治鬥爭,而是制度的自我修復。 📌台灣是世界民主的燈塔之一。但若領高薪、掌公權的官員在災難中不願負責,那這盞燈塔將黯淡。我呼籲台灣政府:以人民為本,以責任為榮,讓制度不再讓人命付出代價。2025-09-24 20:00:19
39❇️台灣救災的最高指揮者在災害發生時會由行政院長卓榮泰擔任,他會坐鎮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由內政部長劉世芳擔任應變中心指揮官;而在大型災害如颱風時期,三軍統帥總統賴清德也可能發布命令,指示國軍全力馳援。2025-09-24 19:56:14
40🟪領高薪公帑、有權力、有公權力的政府高官,發生災情死亡人命,還不願意負責任?試問這有天理嗎? 🟣台灣救災的最高指揮者在災害發生時會由行政院長卓榮泰擔任,他會坐鎮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由內政部長劉世芳擔任應變中心指揮官;而在大型災害如颱風時期,三軍統帥總統賴清德也可能發布命令,指示國軍全力馳援。2025-09-24 19:55:46
41🟥【花蓮風災奪命,誰該負責?】 🟥領高薪、掌公權,卻在災難發生後推諉卸責,這是人民選出來的官員嗎?14條人命不是數字,是家庭的破碎,是制度的失靈。 🔺根據災防體系,行政院長卓榮泰是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的最高指揮者,內政部長劉世芳是指揮官,總統賴清德則是三軍統帥,有權調動國軍支援。這三位高官在災前是否掌握預警?災中是否即時應變?災後是否負責任地面對人民? 📛農業部長陳駿季在8月被立法院提醒堰塞湖潰堤風險時,竟回應「無立即危險」。結果呢?堰塞湖潰堤、橋斷、水灌市區、14人死亡。這不是失職,是官僚殺人。 📣花蓮縣長徐榛蔚在災害視訊會議缺席,由副縣長代報告,事後才緊急返台。地方首長的責任感在哪裡?災難不是等人回國才開始救。 ⚖️如果我們不要求問責,這樣的災難還會重演。人民不是只會悲傷,我們也會追責。這些高官若無法交代,應該主動下台,否則就是踐踏台灣的民主與人命。 📌災難不是天災,是人禍。我們要的不是官員的哀悼詞,而是制度的改革與真正的負責。2025-09-24 19:35:45
42🟥【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情總整理|從403地震到潰堤釀災】 ⚛️堰塞湖形成前誰該巡山通報?責任機關明確 ☢️從2024/4/3地震至2025/7/25薇帕颱風,歷時1年3個月,山體鬆動+土石堆積已明顯,依法應由下列機關巡查並通報潛在災害風險。未通報即屬災防失職。 --- 🔸【依法應巡山通報的主管機關】 1️⃣ 農業部林業保育署 👉 依《災害防救法》第30、31條,負責山區地質監測與災害預警 👉 依《森林法》第4、17條,林地管理與山坡地災害監控屬其職責 ⚠️地震後未啟動巡山與通報,錯失預警黃金期 2️⃣ 經濟部水利署 👉 依《水利法》第8、10條,負責河川治理與堤防安全 👉 馬太鞍溪為主要水系,應掌握上游阻塞與潰堤風險 ⚠️未於堰塞湖形成初期進行水量預測與壩體穩定評估 3️⃣ 花蓮縣政府(地方災防主管機關) 👉 依《災害防救法》第32條,應建立災防計畫並即時應變 👉 地震後至颱風前應主動巡查並通報中央 ⚠️災前未啟動地方災防機制,災後才補救,已屬延誤 --- 🔷【堰塞湖形成時間序】 🆘📆 2024/4/3:403花東大地震,震央花蓮壽豐鄉,芮氏規模7.1,造成山體鬆動 🆘📆 2024/7/22~7/26:凱米颱風登陸宜蘭南澳,直接侵襲花蓮北部 🆘📆 2024/9/29~10/4:山陀兒颱風登陸高雄,環流影響花蓮 🆘📆 2024/10/29~11/1:康芮颱風登陸台東成功,花蓮受暴雨影響 🆘📆 2024/11/14~11/16:天兔颱風靠近東部,花蓮發布海警 🆘📆 2025/7/5~7/7:丹娜絲颱風登陸嘉義,花蓮有強降雨 🆘📆 2025/7/25:薇帕颱風通過台灣東部近海,直接影響花蓮 🆘📆 2025/7/26:農業部透過衛星影像發現馬太鞍溪上游(林田山第118林班地)形成堰塞湖 🆘📆 2025/8初:堰塞湖穩定,可工程處理 🆘📆 2025/8/12:楊柳颱風水量暴增至3667萬噸 🆘📆 2025/8/20:蓄水達9100萬噸,接近滿水位 🆘📆 2025/9/21:專家建議全面撤離 🆘📆 2025/9/23:樺加沙颱風壩頂溢流,釀14死、124人失聯 --- 🔸【中央政府應作未作的事項】 ☑️ 地震後未啟動山區巡查與地質通報 ☑️ 未建立堰塞湖潰堤風險模型與預警系統 ☑️ 未召開跨部會災前應變會議 ☑️ 未通報地方政府進行疏散演練 ☑️ 未公開堰塞湖潰堤風險資訊 📎 涉責部門:農業部林業保育署、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行政院、環境部 --- ⚖️【法律責任可能】 📌《災害防救法》第30~35條:災防失職 📌《森林法》第4、17條:林地災害監控責任 📌《水利法》第8~10條:河川阻塞與潰堤預警 📌《行政程序法》第6條:誠信原則 📌《刑法》第268條:業務過失致死 🌐《ICCPR》第6條:政府保障生命權義務 🌐《Sendai減災框架》:災前預警+災後問責 --- 📣【結語】 🟥從403地震到薇帕颱風,中央與地方政府明知風險卻未作為,錯失災前穩定期,導致堰塞湖潰堤釀災。 ⚠️人民有權要求調查、究責,讓制度不再讓人命付出代價。2025-09-26 05:59:12
43🟠災變前10天才找「李鴻源」去背書🤬❇️1整年時間中央政府官員不處理,擠在最後1天通知處理要撤離8000人?推卸責任🤬👎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形成背景】: 📆 2024/4/3:403花東大地震,震央位於台灣花蓮縣壽豐鄉,芮氏規模7.1,強震造成山體鬆動。 📆 2025/7/25:薇帕颱風-引發堰塞湖形成。 📆 2025/8初:堰塞湖穩定,可工程處理。 📆 2025/8/12:楊柳颱風-水量暴增至3667萬噸。 📆 2025/8/20:蓄水達9100萬噸,接近滿水位。 📆 2025/9/21:專家建議全面撤離。 📆 2025/9/23:樺加沙颱風-壩頂溢流,釀14死、124人失聯。 --- 🔶【美國如何處理堰塞湖水災?台灣可以學什麼?】 📍美國視堰塞湖為「山上來的海嘯」,早已建立科學+法律並進的防災機制 🔸事前處理方式: ✅ USGS啟動地震後潰堤模擬系統 ✅ 建臨時洩洪道、抽水、虹吸管、空拍建模 ✅ 州政府+聯邦機構合作監測與疏散 🔸法律制度架構: 📜《Stafford Act》、《National Response Framework》、《Federal Civil Defense Act》 ⚖️官員怠忽職守,檢察官可依「業務過失致死」或「行政怠惰」調查起訴 🌍國際法觀點: - 美國制度符合《Sendai減災框架》與《IDRL》災害治理原則 📌強調「災前預警+災中協調+災後問責」 --- 📣【給台灣的啟示】 🔴台灣不能只在災後補救,而應在災前建立跨部會災防模型、即時監測系統與法律責任機制 ⚖️人民有權要求制度改革,讓法律真正保障生命安全,不再讓人命成為代價。2025-09-26 05:02:38
44⚛️堰塞湖形成前誰該巡山通報?責任機關明確 ☢️在地震後、颱風前(1年3個月),山體鬆動+土石堆積已明顯,依法應由特定政府部門巡查並通報潛在災害風險。未通報即屬災防失職。 --- 🔸【依法應巡山通報的主管機關】 1️⃣ 農業部林業保育署 👉 依《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31條,林業保育署負責山區地質監測與災害預警。 👉 依《森林法》第4條、第17條,林地管理與山坡地災害監控屬其職責。 ⚠️地震後未啟動巡山與地質風險通報,錯失災前預警黃金期。 2️⃣ 經濟部水利署 👉 依《水利法》第8條、第10條,負責河川治理與堤防安全。 👉 馬太鞍溪為主要水系,水利署應掌握上游阻塞與潛在潰堤風險。 ⚠️未於堰塞湖形成初期進行水量預測與壩體穩定評估。 3️⃣ 花蓮縣政府(地方災防主管機關) 👉 依《災害防救法》第32條,地方政府應建立災害防救計畫並即時應變。 👉 地震後至颱風前,地方政府應主動巡查山區並通報中央。 ⚠️災前未啟動地方災防機制,災後才補救,已屬延誤。 ---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形成背景】 📆 2024/4/3:403花東大地震,震央位於台灣花蓮縣壽豐鄉,芮氏規模7.1,強震造成山體鬆動。 📆 2025/7/25:薇帕颱風-引發堰塞湖形成。 📆 2025/8初:堰塞湖穩定,可工程處理。 📆 2025/8/12:楊柳颱風-水量暴增至3667萬噸。 📆 2025/8/20:蓄水達9100萬噸,接近滿水位。 📆 2025/9/21:專家建議全面撤離。 📆 2025/9/23:樺加沙颱風-壩頂溢流,釀14死、124人失聯。 --- ⚖️【法律責任可能】 📌《災害防救法》第30~35條:災防失職 📌《森林法》第4條、第17條:林地災害監控責任 📌《水利法》第8~10條:河川阻塞與潰堤預警 📌《行政程序法》第6條:誠信原則 📌《刑法》第268條:業務過失致死 🌐《Sendai減災框架》:災前預警+災後問責 --- 📣【結語】 🟥地震後至堰塞湖形成前,農業部林業保育署、水利署與花蓮縣政府皆有法定責任巡山通報。 ⚠️未通報即屬災防失職,應由檢察官啟動偵查,釐清是否涉及刑事與行政責任。2025-09-26 05:01:08
45哈哈哈哈2025-11-08 03:52:39
46拿關稅 比 司法😂2025-11-13 10: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