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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泛藍 有 1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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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被害人配合警方二次下單,想釣出該詐騙車手。警方當場依刑訴法88條第2項(現行犯)或3項(準現行犯)規定而逕行逮捕,司法實務上判斷是否合法,是以客觀上狀態表徵,若行為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足使人懷疑其為犯罪行為人即可發動逮捕,而非百分之百確認為犯罪人才發動,否則規定形同虛設。所以,警方發動逮捕應是沒有問題。 問題可能在於: 1、警方執行逮捕時,是否告知其逮捕原因、踐行權利告知義務? 是否通知其指定親友? 2、上銬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是否對被逮捕之人身體名譽造成不必要侵害? 3、自受逮捕時起24小時內,警有無遲延詢問而造成不必要的拖延? 4、警詢問時,是否構成誘導之不正方法?(不過本件最後是釋放) 本件被告雖然可循提審程序,向拘禁地法院聲請提審,只是感覺時間會更久哈哈哈2025-10-31 09:4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