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 吳思瑤委員所提的七萬二千秒,就是民主程序的捍衛言論自由的保障。多數尊重少數。所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素養並未在民進黨徒們心中。沒有民主素養的黨自然必為自己種下的前因“蘇嘉全”-“遊錫堃”的議事規則所生的苦果負責(自作自受)。虛情假意的為民主而“鬥爭”並非為全民福祉而爭。終將為公民所唾棄!點燃大罷免之火,終將自噬! | 2025-05-13 07:21:59 |
| 2 |  | 請立委提供清單給行政院依法行政“研議”、檢討的流程SOP、時間表及進度流程(各案件)、責任機關、責任人等表格,請行政院各機關自己按照空白表格填寫“列管”,每周、雙周、每月、每季度、每三個月、每半年、每年的定期更新在行政院及各機關的工作匯報及公示網站中。請立委格式化“立法”後(行政院提交具體執行總體全流程SOP、依法行政法“立法”範本)送交立法院三讀立法。包含考績、人事職能考核、年終績效評量等考試院等人事權規範優化及人事(政務官的職前訓練及研習教育的“補正”措施),如無法通過人事評量(提供總統府、行政院)政務官的評量標準(基本要求) | 2025-05-19 20:37:35 |
| 3 |  | 如無法通過人事評量(提供總統府、行政院)政務官的評量標準(基本要求)==任用政務官員的標準規範。避免用黨唯親。 | 2025-05-19 20:39:32 |
| 4 |  | 法官不需要民意基礎? 但需要“法遵”-依法行政而非“法的自我裁量”,這是司法機關的“霸凌”全體公民。(與社會脫節)
法官及司法院機關(公務員們)未法遵(與時俱進、經驗總結)將法源及實務案例“轉化”成判案的參考(流程、參考參照SOP)標準邏輯。減少“法官”自我裁量(偏差)並加速涉法雙照自己認知的再優化。五權機關都有類似的問題(未能體察二十一世紀法遵精神發展趨勢) | 2025-06-12 21:22:01 |
| 5 |  | 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請立法院敦請行政院法務部及司法院針對詢問SOP 標準作業流程(流程及表單)法遵精神,每個被“訊問者”應有的權利及義務,要有明文白紙黑字告知(一式三份:訊問官、被訊問者、訊問機關收存)-分成三階段(訊問前,訊問中,訊問後)是否有相關法條明細清單內容(涉及公民權益具體告知及義務)。如同警察在第一執法現場與執法時口頭告知公民法律的權益及義務(含申訴)。
立法院應敦促司法機關(司法權)善盡法遵精神及公民知情權(公民權益及義務)在接受訊問的前、中、後期間的權益保障及事先當下立即可避免“個案”再發(執法者“違法”侵權,未法遵,未告知法律權利保障的“執法前”的告知職責)。
這就是五權分立都有這樣三級(法律、法條、執行SOP 實務的“規範“”立法”)的最後一里路的欠缺。導致實務執行面都會出現“個案”(未經驗總結)歸納來簡化並優化一線執行的服務品質及規範SOP。導致司法偏差(其他四權分立)也都一再“人為”解讀造成“亂作為”的行政侵害公民權益事件層出不窮。 執法機關(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們)法遵精神跟不上二十一世紀的公民精神。也就是沒有“服務”精神及態度。(從立法院詢問或行政院部會官員的回應態度就可以感受到“無同理心”及“無服務精神”)》
司法改革要由制度優化(與時俱進的不到五院的自我ISO及SOP 的“經驗總結”及“管理流程及標準作業表單”如何透明告知“依法行政”的設限及範圍,對“服務”或執法“對象”的權益保障)當下“維權”三現主義(現地、現人、現物-事物)具體並透明(標準規範流程及法遵法律內容)並由當事者“簽名”(分三階段“簽名”- 訊問前,訊問中,訊問後)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或相關法律(一一確認並簽名)確實有得到“執法者”的法遵(依法行政)的落實。
這樣就不怕“執法者”的濫權(個案的自我“依法”亂作為、不作為)!
這樣的SOP改革,才是立法院最重要的核心工作(五權分立的與時俱進的執法改革)!
也就不需要法務部長的五四三或其他機關主管們“不作為”、或反質詢,
請立法院改革朝向這樣的重點推進“五權分立”的二十一世紀“新時代”執法優化! | 2025-06-17 00:51:54 |
| 6 |  | 請立法院優先並首重中華民國立國根本憲法推進新時代(二十一世紀法遵精神)優化及改革!
當前民主憲政“擴大政治參與主體”在臺灣最近立委選擇近1400萬有效票(人數)公民參與政治更多元多方面。
但五權分立雖有憲法,一階法律、二階法令法條、但三階“一線的執法機關、公務員們”的法遵(執法-依法行政、政府資訊公開)具體實務執行的SOP標準作業並未與時俱進(不懂法者-居多)所以,導致人“治”(個人意志=不作為、亂作為、自由裁量等執法偏差 侵害公民權益=執法不公)大於法律保障(立法精神)。
我留下改革的建議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請立法院敦請行政院法務部及司法院針對詢問SOP 標準作業流程(流程及表單)法遵精神,每個被“訊問者”應有的權利及義務,要有明文白紙黑字告知(一式三份:訊問官、被訊問者、訊問機關收存)-分成三階段(訊問前,訊問中,訊問後)是否有相關法條明細清單內容(涉及公民權益具體告知及義務)。如同警察在第一執法現場與執法時口頭告知公民法律的權益及義務(含申訴)。
立法院應敦促司法機關(司法權)善盡法遵精神及公民知情權(公民權益及義務)在接受訊問的前、中、後期間的權益保障及事先當下立即可避免“個案”再發(執法者“違法”侵權,未法遵,未告知法律權利保障的“執法前”的告知職責)。
這就是五權分立都有這樣三級(法律、法條、執行SOP 實務的“規範“”立法”)的最後一里路的欠缺。導致實務執行面都會出現“個案”(未經驗總結)歸納來簡化並優化一線執行的服務品質及規範SOP。導致司法偏差(其他四權分立)也都一再“人為”解讀造成“亂作為”的行政侵害公民權益事件層出不窮。 執法機關(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們)法遵精神跟不上二十一世紀的公民精神。也就是沒有“服務”精神及態度。(從立法院詢問或行政院部會官員的回應態度就可以感受到“無同理心”及“無服務精神”)》
司法改革要由制度優化(與時俱進的不到五院的自我ISO及SOP 的“經驗總結”及“管理流程及標準作業表單”如何透明告知“依法行政”的設限及範圍,對“服務”或執法“對象”的權益保障)當下“維權”三現主義(現地、現人、現物-事物)具體並透明(標準規範流程及法遵法律內容)並由當事者“簽名”(分三階段“簽名”- 訊問前,訊問中,訊問後)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或相關法律(一一確認並簽名)確實有得到“執法者”的法遵(依法行政)的落實。
這樣就不怕“執法者”的濫權(個案的自我“依法”亂作為、不作為)!
這樣的SOP改革,才是立法院最重要的核心工作(五權分立的與時俱進的執法改革)!
也就不需要法務部長的五四三或其他機關主管們“不作為”、或反質詢,
請立法院改革朝向這樣的重點推進“五權分立”的二十一世紀“新時代”執法優化! | 2025-06-17 01:56:10 |
| 7 |  | 官場現形記!司法是否依法行政(行政程序法)? SOP 標準流程及文件表單(法條的知情權告知並雙造“簽名”確認)一式三份,一份留存“送到”紀律委員評鑒“進行”制度優化革新的“申訴異常案例”依據。法務部及司法機關必須每年出報表(當年、累年的持續案例,司法是否進行“革新”的優化=制度 流程及程序=文件=知情權保障=人權保障) | 2025-06-19 23:09:01 |
| 8 |  | 按照各級司法機關進行“革新”執行(依法行政)的計畫、執行、成效進行“機關”考核。考核不通過,當年該機關(主管及公務員)考績不得評“最優級”。“該主管”僅能列為中等以下之考績。連續2年差評,直接“辭職”負責。將之,列入司法“改革”考核的評鑒中。(要求司法及五院都如此修自己的考核標準及SOP 標準作業流程及相關文件表單=公民權利保障的知情權。標註:如未保障,則該“執法”未依法行政,執法“無效力”),請立法院進行五權分立“各自機關-自我紀律要求”的世紀改革!(自我權利的自我約束及評鑒-改革) | 2025-06-19 23:16:34 |
| 9 |  | 👍 | 2025-06-19 23:02:20 |
| 10 |  | 總結:
1. 歷史的沿革:先有“家”,才有“國”。 所以,最重要的是“家”的安全及經貿發展的持續及和諧。 不要把“國”的“不利”轉嫁給“家”。企圖鉗制“全民自由意識”。畢竟,歷史的源頭,只有“家”是最先“出現”。所以,沒有所謂的任何“國”擁有“臺灣”。
2. 您在臺灣經濟貿易受到最困難的外部變革時,不好好善用您總統的權力及義務來好好推動“經濟”優化及轉型的解方、環境優化。卻在這裡講“國家”這種【現實事實-自我自理的現況】。 還需要花那麼多時間去在意其他外部的“口舌”,好好做好自己【活好當下】在是最重要的全體公民要“總統”發揮權力的工作重點。 其他政治舉措都不是總統主要核心工作。
3. 未來的講,如果沒有經濟貿易的改革【務實解方及優化環境的政策:區域均衡、城鄉均衡】,這十講就是浪費公帑! | 2025-06-25 15:43:00 |
| 11 |  | 不無奈,倒閣揆!罷惡官!法律人特別玩法弄法的惡劣行為!正視聽!革政治! | 2025-11-11 15:5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