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 其實我有點好奇一件事情,為什麼要生氣?那個硬碟是檢方提出證明柯文哲犯罪的指控,他們自己當庭破壞釣有什麼不好w,那這個證據鍊就不足以成立了阿,我看他上哪定罪去w
如 1:20所說,是他們自己讀取本來的檔案,導致修改紀錄可能發生變更,那既然如此,反而是檢方需要證明那行是柯文哲寫的而不是被竄改的(不自證己罪原則?)吧?還是我有誤解?如果有懂行的朋友煩請指正一二 | 2025-06-07 02:16:50 |
| 2 |  | @@twnay真的假的!?想問大大是否有相關說法的出處?(非譏諷,是真心請教,因為「被起訴後即從無罪推定轉有罪推定」說法違反我對法律的認知,我有下關鍵字搜尋過,並沒有找到相關論述,所以想與您確認一下此說法來源?)
我陳述一下我的認知,再請諸位指正
我的認知是「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文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的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而被告部分我國採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不負舉證責任。欲將被告定罪,應由檢察官或自訴人負實質舉證責任。但「話雖如此,還是經常看到被告(或辯護人)提出各種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這是因為除非被告完全認罪不想提出辯解,否則基於防禦立場,實際上勢必盡力舉出有利的證據以求自保。這是訴訟上防禦必要性的考量,不是法律要求被告負責舉證。」
以上「」內容引用自法律百科網頁內之「刑事程序裡的證據法則(二)——被告要證明自己是清白的嗎?」文章 | 2025-06-07 03:28:57 |
| 3 |  | 先不論偷不偷拍...首先,根本就還沒有司法調查指出所謂的偷拍是受黃國昌指示吧= =,還是各位綠營高層跟鏡檢又通靈到了?
其次,對啦馬檢知道小沈1500都不用偷拍啦...那誰洩給馬檢的都不用抓一下?自查一天查無不法謝謝指教就沒了??? | 2025-10-02 02:04:47 |
| 4 |  | 聽到"乾MD 你這個青鳥純度也不夠啊"直接笑出來,可惡,都是零日攻擊解說觀看後遺症WWWW | 2025-10-09 07:17:39 |
| 5 |  | 行政院發的部分,我個人是沒有什麼意見啦...因為我記得像租屋補助好像也都是寫行政院發,我的體感是就是一個備註讓我知道這是哪筆錢而已,我也不會因此感謝他XD | 2025-11-12 19: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