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雄生 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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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禮貌鄉民團 15 影片有留言,共 17 則與回應 3 則
  2. 街頭麥克風 2 影片有留言,共 3 則與回應 0 則
  3. 鈞鈞 1 影片有留言,共 1 則與回應 0 則
  4. 微光傳媒 1 影片有留言,共 1 則與回應 0 則
  5. 笑看新聞 1 影片有留言,共 1 則與回應 0 則
  6. 監督GOGO 1 影片有留言,共 1 則與回應 0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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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泛白 有 17 則留言
  2. 泛藍 有 4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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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個月?不意外吹哨者應該已經飄到南極了。2025-05-10 11:23:37
2那麼老了甚麼職位都沒撈到,佔著不分區毫無民意基礎,老而不死謂之賊,這是當年民進黨批評國民黨的言論,現在迴力鏢打在身上,死不下台就是這書標咖2025-05-10 11:21:01
3給他當院長就沒事了!2025-05-10 11:12:39
4周一要看到卓和柯下台2025-07-26 19:40:19
5頭髮太多了拉2025-07-26 19:39:45
6看到沒有,8/23繼續讓他們爆氣崩潰2025-07-26 19:42:50
7都是為五斗米折腰的無恥之徒2025-07-29 17:53:30
8此生賭爛票都給非綠陣營2025-07-31 17:58:26
9台灣自從李接任總統後,一路原地踏步到現在,所有政客只知選舉不知治國,白白把十大建設後期紅利全部吃光後啃老本到現在,我常常跟晚輩道歉,是我們這一代人民選總統後導致的結果。2025-08-01 18:58:04
10你用甚麼口氣在質問我?甚麼叫:我不知道,問一下而已?這是我被問到,我直接這麼嗆他!再報警告騷擾和訪害自由。幹!2025-08-04 18:22:25
11我雖然常常罵贏那些網軍,其實我也知道牠們只是拿錢辦事而已。說真的有時候我很想加入牠們,因為拿到的補助比我近30年的學經歷還要值錢!天佑台灣.....2025-08-05 19:03:18
12妹妹,妳如果再被欺負,就再用這樣的方式告訴叔叔、阿姨們,會有更多人幫助妳。2025-08-05 18:22:09
13老實說當年我並不喜歡馬英九,但當我看到鄭弘儀在那邊撕牙裂嘴結屎面罵馬稱他阿九仔,我從此從中間便偏藍。2025-08-16 21:51:37
14綠色包裝青鳥,實至名歸2025-08-20 18:56:38
15水+核廢料儲存場=核廢料水,你+核廢料儲存場=核廢料人2025-08-20 18:53:11
16曾經有人說真的要離開台灣,藍白支持者至少還可以去大陸,民進黨和這些青鳥可以去哪裡?直到最近終於不用再看到陳菊在那邊喊"這才是台灣價值啦!同時又看到大罷免大失敗"真他媽的開心~~~2025-08-26 19:06:33
17只有賴嗎?蔡9年前怎麼說的?蛇籠擺在總統府前面幹嘛?2025-09-01 19:18:35
18整串留言沒有人提到馬維拉,看來他真的過時了...2025-09-25 21:43:32
19嘿嘿嘿!ˋ終於有我表現的機會了~~~2025-09-25 21:37:47
20還一身喜慶紅勒2025-09-25 21:38:28
21真的有垃圾在那邊花蓮王,阿他現在是縣長喔?整串留言沒有馬維拉我都覺得意外。2025-09-25 21:42:56
22要自己爬啦!2025-09-25 21:39:17
23客你老母2025-09-28 12:11:05
24敬平委座罵得好2025-09-28 12:19:04
25這要是國民黨執政,他媽的總統府前面滿滿的都是畜牲在那邊靠爸靠母2025-09-28 12:08:27
26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1 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來! 哪一條有罪?2025-10-14 19:26:03
27造謠啦~他們一定又說是造謠啦!2025-11-01 23:0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