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 7:31 希望志祺能協助修正一下
依據現行獸醫師法第16條,獸醫佐在達到某些標準後,是可以合法診斷、治療、檢驗及填發診斷書、處方業務的,並非所有獸醫佐開立處方都是違法的,甚至臺灣還有不少獸醫院的院長是獸醫佐,獸醫佐也是獸醫領域的重要專業人才之一,希望社會大眾不要誤解他們~
而且,雖然我也不知道詳細狀況,但到現在連紀獸醫師跨區職業這件事,臺中動保處都開始著手調查處理了,但至今沒聽到王獸醫佐因為違法開立處方而接受調查,那是否代表王獸醫佐開立處方這行為,是符合獸醫師法的合法行為?
獸醫師法第 16 條
獸醫佐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但不得填發診斷書、處方或開具證明文件。
本法修正前已領有獸醫佐登記證書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領有獸醫佐證書者,於具有下列經歷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得執行診斷、治療、檢驗及填發診斷書、處方業務。但不得開具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一、在獸醫診療機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四年以上。
二、在畜牧、獸醫機構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機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五年以上。
獸醫佐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準用本章其他有關獸醫師執業規定。 | 2025-10-31 20:13:21 |